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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公众参与的制度形式,从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第一次确立到如今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了,该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深化。作为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听证制度是公众表达民意的一种可行渠道。通过听证程序,公众能够参与到政府决策行为中来,这意味着我国行政已经开始了从封闭型政府向开放型政府的转变之路,政府管理理念进一步更新,行政法价值取向更趋合理,行政程序价值也日趋得到重视。
然而另一方面,听证会的实施效果却又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善,尤其在公众心中近年来其公信力日渐缩水,屡屡被质疑为“走过场”、“做秀”、“形式主义”等等。很多实例也一再表明,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哪怕是举行了听证会,在做出最后的判断选择时往往也会“忽略”掉听证会上公众的意见,这种忽略也许是有意的,因为这样会省去不少的程序和麻烦,也许是无意的,因为政府的意识始终认为最终的决策权是在自己手里,政府说了算,这样的情况下听证很难发挥出其本应发挥的功效。尽管形式上有参与公众的意见表达,表面上看起来很民主,但从本质上而言,如果众多不同的意见不经过交锋与碰撞,并且经过此种机制融入到最终的决策结果,政府机构对于不同意见也依然可以不做出任何回应,那么听证制度本应具有的民主功能又从何体现,民主价值又要怎样落实。在当今这样一个着力打造法治政府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时代,听证程序的有效施行尤其具有特别的意义。因此如何应对行政决策听证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对该制度予以完善成为了摆在政府和公众面前的一道难题。
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民主价值之所在,继而回顾了民主决策的发展历程和目前行政决策听证的立法概况,然后通过两个相关案例引出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试图将协商民主理论驯入该制度以应对上文提及的相关问题。作为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是民主体制的参与主体,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自由、平等的政策相关者之间进行讨论、协商和论辩,从而促使公共政策在实质上符合公民的利益,而不只是在表面上体现公民的意志。这样协商民主所蕴含的公众平等而自由的参与政治活动将有助于提升公众作为决策参与者的主体地位。民主体制的关键特色是促使集体决断从权力和金钱的力量转移到对话、讨论和说服的力量——也即协商的力量,将协商民主理论引入行政决策机制中,有助于使政策制定者更加关注民意,民意得到尊重是民主的核心要义。用协商民主理论来修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中的民主性的不足,消除其在发展中的阻滞,使公众能够实质性的参与到行政决策程序中去,这对于我国决策体制的改革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协商民主通过程序上公正、平衡地参与来防止决策失误,大大提高了公民的参与热情,保证了政府决策的广大民意基础,能够有效的平衡多方利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应当充分发挥宪政下协商民主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