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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力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谈判研究的主题之一,究其原因在于谈判的实质即是谈判双方的实力较量。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国内的谈判手提供了一展才华的大舞台,同时也为他们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战经验。然而,在众多涉外商务谈判中,我们面对的往往是综合实力更强的对手。在这种实力不等的不对称谈判中,谈判手对谈判力的认识和运用往往是以弱胜强的关键。因此,本文试用国际关系中的不对称谈判理论分析商务谈判中的实力不对等现象,旨在探求影响谈判力的因素以及在双方实力不对等的商务谈判中中国谈判手如何借助谈判力在与强者的谈判中获得最佳谈判结果。本文从“力量”的概念着手,回顾了中西方历史文献对“力量”的论述以及它们对谈判力的启示。文章尝试着对中国古代三大著作《孙子兵法》、《道德经》、《鬼谷子》以及四大西方现代谈判理论“博弈论” 、“妥协理论” 、“心理行为理论”与“原则谈判”理论中有关“力量”的论述加以分析比较,试图寻求它们对当代谈判力研究的启示。接着,文章重点剖析何为谈判力以及不对称谈判力的组成因素-综合谈判力、具体谈判力与行为能力。文章随之选取了两个不对称谈判案例:中韩企业间的化学用品交易谈判与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在上述两则谈判中,中方在谈判初始都处于弱势,但中方谈判手在谈判过程中对影响双方的具体谈判力因素--BATNA(最佳替代选择)、承诺与控制--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分析,“以己之长攻人之短”,最终获取了自身的既定目标。由此可见,综合谈判力和具体谈判力共同作用于谈判结果,但具体谈判力则是影响谈判结果的决定因素。弱势方唯有在谈判过程中不断增强自身的具体谈判力才能取得谈判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