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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税体系改革的深化,2006年2月15日,中国财政部在深入研究《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上市公司被要求在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开始实行。新准则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这种处理方法使得所得税的核算更加符合配比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它的核心特点,即是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计量。但是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仅要求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以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这种应纳税所得能否实现,能够实现多少,对没有提出限定或是强制条件,导致管理层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确认应纳税所得,进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多少。 企业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方面的目的,在公认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会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或者关联交易安排等手段,有意识地调控企业的盈余水平,即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而递延所得税资产会否被管理层用来作为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公司通常会采用应计项目来操控盈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是否会对公司的这种盈余管理行为产生增量作用?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又是出于何种动机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企业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报表情况,手段主要包括收入的确认规划,关联交易的多寡,支出的费用化或资本化等,而这所有的手段都指向最终的盈余,都是盈余管理的手段。同样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也是手段之一呢?公司管理层在使用这一手段时,未来将面临何种可能的风险?这种盈余调节是短期还是长期的呢? 在此背景下和疑问下,本文以我国所得税准则为基础,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为研究对象,运用上市公司对其递延所得税以及相关项目数据的披露,对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检验,方法为Logistic回归方法和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得到如下研究结果:2008年~2010年,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减少收益,平滑利润的目的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为了避免亏损,运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