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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痼疾,是全球性的巨大挑战。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颁布,2008年6月1日起该法施行。 2011年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戒毒条例》,并于2011年6月26日起实施。我国《禁毒法》为适应新时期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取代了之前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立法进步。《戒毒条例》的正式出台,进一步明确了 “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但是,通过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社会自发或自治性的方式解决吸毒问题,效果不明显,一方面因为我国自治或自愿性戒毒的实践工作起步较晚,有的地区甚至还是空白,另一方面社会帮扶资源不足。然而近年来,由毒品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其严重性已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因此,通过国家强制性干预吸毒行为达到戒毒目的,是目前我国遏止毒品蔓延形势,帮助吸毒成瘾者戒断毒瘾的有效手段。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在《禁毒法》中首次提出。尽管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有法律渊源,但是,它的法理基础并不深厚,时至今日,概念、性质等问题还未确定,还存在程序性规范缺失、司法裁量缺位、监督和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不但影响我国戒毒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还可能影响戒毒效果,损害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站在吸毒人员是违法者,是受害者,是病人的角度,改变过去“重惩罚,轻戒治”的模式,强调以戒毒治疗和康复训练为重点。各省结合实际,探索了各具特色的强制隔离戒毒运行模式,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转化成了一种具体的运行模式。但实践运行中,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因立法缺陷、管理体制不畅、经费保障不足、戒治手段单一、戒毒专业化人才队伍紧缺等,依然存在种种问题。要解决我国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理顺该制度的法理架构,进而推动相关法律中授权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健全,使我国的禁毒、戒毒工作走上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保证在今后的戒毒实践中,帮助戒毒人员戒断毒瘾,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应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