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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生育权的纠纷不断增多,有丈夫起诉妻子侵害其生育权的,有夫妻共同起诉医疗机构的,也有死刑犯的妻子要求允许她借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孩子的等等,生育权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 生育权作为一项权利,已经通过法律的方式得到确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育权本身已经很明确,生育权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比如:生育权蕴含的自由应如何把握,性质如何,哪些人享有生育权、它有哪些权能等。目前我国学术界在生育权的一些相关问题上还没有达成共识,对生育权的主体和属性争议很大。争论的主要问题有:(1)生育权的主体归属应是夫妻还是公民个人。(2)生育权的权能和限制。(3)夫妻生育权冲突的协调。而以上种种问题的背后又涉及到一个有关生育权的核心问题,那就是生育权的本质属性到底是什么?(对生育权是人格权还是人身权双方各执一词。)生育权的这些问题有必要尽快廓清,这些问题的廓清,不仅会加深我们对生育权的认识,而且有助于推动生育权成为真正的权利,实现其作为权利的价值。 本文否定了将生育权视为一种夫妻身份权的观点,并指出其本质属性应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本文认为生育权是人人都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应是公民个人,妇女生育权说、夫妻生育权说均存在局限性。但是权利的享有不同于权利的实际行使,在目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育权不是人人都可以行使的,必须坚持婚内生育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合法夫妻的生育权,限制独身生育,禁止一般的非婚生育行为。生殖技术的运用是生育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不能一概否定,而是应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最后,文章对未来家庭形式的变化及其对生育权的影响进行了展望。全文共分六部分,外加引言和结束语。 一、生育和生育权的概述 在这一部分,对生育和生育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探究生育的历史演变历程和生育权概念的由来。 二、生育权的性质 文章首先列举了在生育权性质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并逐一分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作者认为生育权既是公法上的权利也是一项私法权利,生育权的本质属性应是人格权而不是身份权。 三、生育权的主体 理论界在生育权的主体问题上争议仍然很多,分歧很大,有夫妻生育权说、妇女生育权说、特定主体说等不同观点。本文作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是公民个人,生育权是人人享有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并不是任意的,因此未成年人、独身成年人等群体行使生育权要受到严格限制或禁止。 四、生育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