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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对食品经营过程负有监管职责的食品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作用,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新增设罪名的出现也证明了立法者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重视。然而,食品监管渎职罪自出现以来学界就对其争议不断,从罪名的设置一直到犯罪构成各个构成要素都难以形成统一的观点。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难题。因此,本文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论述,分析其构成特征等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提出笔者的解决建议。 本文分五部分论述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一部分,食品监管渎职罪概述。本部分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概念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也回望了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立法发展历史。 第二部分,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争议问题。本部分首先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必要性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然后探析了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罪名设置的两个主流观点,最后部分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特征分析。本部分分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具体构成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笔者在分析研究各种争议学说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观点。 第四部分,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困境。这一部分首先对本罪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包括司法实践中主体寻找难、因果关系认定难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部分,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困境出路。这一部分笔者针对第四部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立法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与食品监管体系的整合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