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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关于合规计划的规定出台后,合规作为刑事制度的一部分,与刑事责任相联系,正向激励着法人为预防犯罪而实施加强内部控制的措施。自美国后,其他国家也开始了刑事合规立法与司法上的实践。总体而言,刑事合规在域外的刑法激励机制主要有5种模式:(1)将合规计划作为罚金减轻的依据;(2)将合规计划作为起诉考量因素;(3)将合规计划作为不起诉、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4)强制合规模式:即使没有进行贿赂犯罪,法国反腐败局仍可因单位没有建立有效合规计划而对其行政罚款;(5)将有效合规计划作为无罪抗辩的理由。在刑事合规的背景下,法人的归责基础是法人内部存在治理漏洞。法人未履行合规义务,法人成员作为受法人机制约束的自然人,在具有漏洞的体制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对法人的归责要考虑其自身的治理状况。受刑事合规制度与新兴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的影响,美国的法人刑事归责趋向于以法人自身责任为基础,分离法人刑事责任和法人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二元模式。美国新兴的法人刑事责任理论中也蕴含着合规的理念:法人内部是否有完备的合规机制、企业内部是否有合法文化等法人自身的客观特性是法人刑事责任认定时需要重视的因素。我国学界在借鉴域外刑事合规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刑事合规中国构建的方案,如借鉴德国的“合规官”制度,设置“业务监督过失罪”,再如根据企业合规的状况对单位罚金予以加或减。总体而言,刑事合规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能够给我国单位的刑事归责理论发展带来启示。单位不是简单的人的集合,他们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宗旨,并在宗旨的领导下形成相应的运营结构。单位成员的行为受到单位的运营机构、管理方式等相关机制限制。刑事合规机制可以促进单位刑事责任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相分离,对单位的归责以自然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以单位的治理漏洞、不良的合规运行机制为基础,重视单位的客观特性在刑事归责中的影响。我国引入刑事合规可以有如下设想:借助刑事合规判断单位的主观罪过;以刑事合规阻却单位过失犯罪的成立;合规官的合规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单位的合规承诺可以成为单位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将刑事合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