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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圈地成风和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先后多次以各种方式加强对农地转用的管理,均收效甚微并且反弹很快。在土地征用的管理上,出现了“政府失灵”。 土地征用的目标应该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的环境约束下,满足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粮食安全需要同土地的合理配置构成了土地征用的双重目标。实现这一双重目标依赖众多的因素,本文关注的是其中的两个必要条件,即一是土地征用的主体的确定,二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本文运用产权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对农地产权主体和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进行了分析。本文主要的分析过程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土地征用的主体的确定。目前我国现实的农地法律产权不足以成为实现其经济产权的手段,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农地产权的残缺,特别是农地产权主体的残缺。没有一个法人资格的农地产权主体,使大量的利益被留在了公共领域,在争夺这部分利益时出现了大量的租值耗散。农地产权的残缺也是目前产权制度不能起到激励与约束作用的主要原因。由此在当前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很难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保证粮食安全的双重目标。并由此得出结论要提高土地征用的效率,实现在资源约束下的粮食安全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的双重目标,其前提是建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明确对谁补偿是改善土地征用的制度环境的必要条件。二是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确定。本文通过农地利用的正外部性的分析,指出目前的征用标准中缺少对农地利用中实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补偿,出现了社会大众享受了环境改善和粮食安全,但并不为此付费的“搭便车”行为。并得出结论:为保证社会的福利供给和社会公平应该提高农地的补偿价格。 在文章的最后给出了政策建议,即提高农地征用补偿和建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产权主体,并且指出解决征地矛盾的最终出路是经济和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