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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在宪法原则和精神指导下,由法律制度安排的当代中国农村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即由村民直接参与决定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级公共事务,是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民主意味着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根据现有村民自治制度,主体参与公共事务基本框架体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为主体参与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这些制度安排只为主体公共参与提供了法定权利。从现阶段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来看,其中相当部分的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主体实际参与和法律授权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研究如何保障村民实际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去,使广大村民由法定参与主体变为事实参与主体,对推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研究了我国村民自治下的村民参与机制,系统阐述了村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参与的具体状况,分析了参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完善村民参与的具体对策,以期扩大并规范普通村民的参与,最终推进村民自治的贯彻落实。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阐述了村民自治与村民参与的基本理论,分别从村民自治与村民参与的涵义、主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展开,揭示了村民多层次的参与是我国健全村民自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题中应有之意。
第二部分系统分析了当前农村村民参与的现状及其成因。关于村民参与的现状,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内容来衡量村民参与程度的质和量。但是实践中,普通村民在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中的参与并没有普遍落到实处,这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一是,社会现实因素,包括村民自治的法律不健全、村民参与制度不完善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二是,参与主体因素,包括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偏低和村民自治意识薄弱;三是,传统思想及文化因素,包括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和臣民政治文化的阻碍。
第三部分探讨了完善村民自治中村民参与的具体对策。首先,从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范围,并在实践中切实转变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从执政型转为服务型,从全能型转为有限型;其次,在制度上,建立起保障村民权利的村民参与机制,把村民参与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最终使村民参与经常化和秩序化;最后,在主体上,培育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同时提高其参与村务的能力。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参与制度建设、增强村民的自治素质等途径,畅通村民参与渠道,扩大并规范村民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