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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舶来品,但它在我国是不断发展成熟与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这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被称为“法律人的真正十字架”。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由于这一制度尚不完善,导致裁判不公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笔者将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中心,以行政诉讼理念为主线,在继承前辈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其理论进行全面的学习、认识和思考,并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首先介绍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概况,包括概念、性质和特征等方面。同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其次从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两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现状进行介绍,并对现行法律规定作简要评析,使我们对其有更真切的认识,从而得出对其完善的想法。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是行政诉讼制度核心之所在。在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体分配过程中,须考虑各种因素,如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模式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在具体分配举证责任时,须贯彻公平、平衡和便利原则。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错综复杂,决定了整个诉讼过程中不能只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随着案情的发展不断地发生转移。为此笔者着眼于行政诉讼目的以及我国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际地位,并以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移为视角,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转移的基本理论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每一种制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取向。笔者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其所体现的价值作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一个价值衡量的方法,以及行政法治发展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影响等不同角度反映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并对其进行简要分析。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理论的深入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检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理性化、系统化要求不断提高。鉴于此,笔者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完善提几点建议。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应具有多样性;加强对原告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对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举证责任法律规定比较少,对此应予以补充和完善;完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责任制度极其重要的环节,表现于立法中相关规定需要不断完善;行政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既不可忽视又不可取代当事人举证,应予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