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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四十年代,随着被害人学的逐渐兴起,被害人过错进入西方刑法学界视野,学者们开始关注被害人过错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影响和塑造作用。我国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研究起步较晚,尽管在1999年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9年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都提到了被害人过错在相应罪名中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却仅以酌定的量刑情节出现,且并未解释何谓被害人过错,至今未形成被害人过错影响被告人刑事归责的制度体系。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情节高频出现,过错样态表现复杂,审判中这一酌定量刑情节要么被束之高阁,要么被无章可循地予以采纳,导致“类似情节不同判”的情况上演,这严重导致了立法与司法的严重脱节。有鉴于此,对被害人过错进行深入研究并架构起被害人过错纳入被告人刑事归责的制度体系乃当务之急。被害人过错乃被害人在主观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受到社会规范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且该行为诱发了犯罪行为或介入犯罪过程从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过错纳入被告人刑事归责,需要对被害人过错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区分不同类型的被害人过错在实践中的表现样态及其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危害结果的产生具有何种影响。基于此,本文以“过错时的主观心态”及“被害人过错介入犯罪过程的阶段”为两大标准对被害人过错进行类型细分;在此基础上,针对类型化的被害人过错探究其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幅度。通过对被害人过错类型化分析,实现其影响被告人刑事归责的制度设计,从而为被害人过错纳入被告人刑事归责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