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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本法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是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下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对维护我国消费者权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2001年我国加入WTO,这给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本世纪消费者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消费者的立法将愈益复杂而精密,并向新的领域渗透。随着时间的推移,受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愈来愈不适应社会需要。进入21世纪以后,人们的消费观念、消费方式、消费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由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最初制定时遵循的是民法理念,其立法构建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民法既有制度的束缚中,由此导致了消费者主体范围等都规定的相当狭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范围界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首先着眼于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主体范围规定的不足,然后借鉴了世界上别的国家的消费者主体范围规定并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消费者主体范围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把受教育者、公共产品使用者等都纳入了消费者这个群体内。其次在新扩大的消费者范围下,在和谐消费观的指导以和经济法理念的支配下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绝不仅仅只是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同时也保护经营者,其最终目的还是要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经济秩序。强化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保护,有利于惩治不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文章的最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的。在实体法上就新扩大的消费者设置了相应的权利以及法律责任形式,程序法上针对消费纠纷的特点分别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和消费者公益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