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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刑法在法治和封建这两种社会形态下得以区分的关键点,同时它也是刑事法治在法治领域得以贯彻和落实的根本保障。因为这一原则对刑事法治的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对其内涵的理解,价值的分析,关注对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如何实现的探究。现行刑法第三条的确立,标志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第一次明确规定,这也被视为我国刑法在民主和法治道路上的重大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只是我国踏上刑事法治征程的起步阶段,接下来的路还很长,我们不能仅仅使它成为被众人高呼的口号亦或是被充当为闲置的标语,而是力争在司法实践的活动中使该原则真正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在本篇论文中,本人将以刑事法治为视角,在中国法治的背景下,回顾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分析其价值理念、研究其立法化中的不足以及其司法化进程中遇到的障碍,从而积极探寻解决方法,最终希望能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本篇文章在结构形式上是由五大部分组成。序论部分阐释了选题背景,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从刑事法治理念入手,以此为视角来研究罪刑法定原则,对罪刑法定的起源、价值内涵以及在我国的确立过程进行回顾和分析。第二章是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确立并不代表我国已经完全建立起刑事法治。在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刑法典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进程,这主要表现为立法的确定性不足。二是我国刑事法律解释的缺陷阻碍罪了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进程。反映在司法解释的不规范问题上:刑法解释修改了部分刑法法条的内容;刑法解释违背了保护人权的理念;变相创制出新的刑法规范等。三是司法独立受到多方冲击。第三章主要是针对上一章相关问题的探究以及原因的分析,来进一步深入研究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对策。对于如何解除第二章提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进程中遇到的障碍,首先,要确立法治信仰,树立以人权保障优先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坚持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的立场,并将其融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其次,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法的解释工作,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刑法解释,改革现行的刑事司法解释制度,并坚持沿用形式主义解释论。最后,各方采取相应举措,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结语部分是对文章的总结。尽管目前我们已经基本实现了罪刑法定的立法化,但是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推进该原则司法化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阻碍因素。所以,这样一项原则要在中国实现制度化和长效化,仍然需要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