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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在上海地区选择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并于2013年8月陆续扩大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增值税“扩围”意味着营业税的消失,地方政府因此缺失主体税种,大幅度减少主体税种收入;地税局的职能范围会缩减,税务机构职责权限减小。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后如何构建地方的主体税种、维持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收入,以及划分新的地税局机构职能等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探讨“扩围”改革之后的增值税及征管方式、以及该方式下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比例问题,对解决改革面临的突出性问题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通过文献研究,借鉴国外双元增值税的经验教训,总结分析对我国引入双元增值税的启示,结合国内国情提出我国的货物和劳务双元增值税,并以算例形式论证其征管方式能够在健全的税收清算和发票管理体系下有效运行,根据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对我国135个行业进行统计分析,运用行业核算账户法估算各个行业的增值税税基及税收收入,测算出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比例。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目的地原则下,如以维持现行的财政体制为前提,辅以健全的增值税税收清算和发票管理系统,在我国引入分属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货物和劳务双元增值税,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征收,并对国内增值税按68%∶32%的比例在两级政府间进行分配,可以解决增值税改革面临的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财政的自给能力降低,以及地税局征收管理职责权限缩小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