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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缓解代理冲突和降低代理成本的一种激励机制,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得相对成熟。与此相比,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还处于初始阶段,实施时间较短,实施数量较少。自2005年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后,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正式有了制度保障。由于委托代理理论产生的代理冲突,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容易偏离正常决策,导致产生非效率投资行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一方面能够推动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立足于公司整体利益,减少非效率投资。另一方面也可能致使管理者利用职权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进行干预,产生权力寻租现象。因此,上市公司要注重股权激励这把“双刃剑”实施的有效性。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依赖于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激励模式和激励有效期作为激励契约的两个要素,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基于激励模式和激励有效期这两个视角,研究股权激励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本文以2013~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单独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作为样本,首先从整体上研究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是否能够抑制非效率投资,研究发现股权激励与投资不足和过度投资存在负相关关系,并且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这充分了说明股权激励能够抑制非效率投资。其次从激励模式视角出发,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缓解投资不足现象更为显著,但是对抑制过度投资没有明显作用。最后从激励有效期视角出发,研究不同有效期下股权激励对非效率的影响。研究结论发现相对于有效期小于5年的股权激励来说,有效期大于等于5年的股权激励对抑制非效率投资的效果更好。研究股权激励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一方面完善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也为提高投资效率提供了一条路径。通过激励模式视角,探讨实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促使上市公司能够更好的选择适合自身的激励模式。同时对股权激励有效期进行拆分,研究激励有效期的长短对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更加关注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与完善,更好的将管理者与所有者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提升管理者投资决策能力,减少非效率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