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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调解、和解、申诉、仲裁及诉讼五种消费纠纷救济途径,是消费者维权的保护伞。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法治意识的提高,这几种救济方式在实践中都或多或少的暴露出缺陷,并且各个途径独立存在,缺乏有效衔接,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整体效能的发挥,难以与我国正在构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大背景相契合。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从司法层面再一次强调了多元机制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国的消费纠纷频发,和解、调解等各个手段还存有一定的问题,2019年4月的“奔驰维权案”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思。本文试从我国消费纠纷救济途径的现状入手,结合现实中凸显的问题,借鉴研究国外一些先进经验,探求矛盾的症结所在,继而对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多元化救济途径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文章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把握当今热点问题,突出了选题的新颖性和对学科理论体系的贡献。第二部分为概述。在此部分,笔者首先考察了救济的主体,即消费者。之后又对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救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进而厘清了消费者权益救济的特征,即救济方式的多元化、救济结果的正外部性、救济主体的特定性。由浅入深,层层递进。通过对这些基本原理的考察,为后文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的分析和完善作了铺垫。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现状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法律现状,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下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五种维权途径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自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另一方面为事实现状,在对2019年消协受理投诉的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消费侵权行为在现有框架下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权益依然被严重侵害的结论,现实中存有大量的争议未被化解,这与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内生动力不足有关;接下来列举了近年来有标志性的热点案例,点明了造成此种现象的具体原因,即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的缺点与不足。第四部分论述的是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之域外考察。笔者通过查阅、分析相关文献资料,梳理了美国、德国、台湾地区救济途径的基本内容,它们各具特色,美国建立了独立的消费纠纷仲裁规则,开创了在线仲裁新模式;德国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优势,为消费者进行专业的调解和仲裁指导;台湾的消费者保护团体诉讼模式扩大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通过研究这些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制度特色,旨在对我国消费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提供比较法的经验与借鉴。第五部分论述的是完善我国消费者救济途径的对策,主要有建立消协与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由法院对消协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确认后便具有强制执行力;引入专门的消费行政裁决制度,裁决一经做出,非依法定程序不能被撤销、变更,具有有效性和先定力,弥补了行政调解的不足;再如建立消费仲裁规则、实行阶梯式收费标准,并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创新证据分配规则等。通过这些方式来改善我国的消费环境,切实可行的解决消费纷争,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