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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试图为我国当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设计一套适合其发展趋势的运行机制。 引言首先阐明了监管模式和运行机制的关系,然后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针对目前理论界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存在的两种不同认识,本章提出了这两种不同的认识会对运行机制的设计产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影响的观点。因此,文章明确指出,必须首先正确地界定我国当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才能够为后文运行机制的设计确定一个框架。同时,本章还指出,在相同的监管模式下也会设计出不同的运行机制,并且它们的运行效率是不同的,甚至结果可能会相反,这也表明了运行机制设计的重要性。 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进行了合理地界定。本章首先阐述了不同监管模式的特征。根据对不同监管模式特征的概括,从历史分析的角度,本章指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具有严重路径依赖的特征,因而从本质上讲,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就属于政府监管模式。但是,文章并没有停留于此,而是对我国的监管模式进行了再认识。从市场经济的发展、两种不同模式(政府监管和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混合模式)的比较出发,本章提出了应当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界定为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混合模式的观点。 第三部分则从管制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产生的根源、监管的目的以及监管的效益进行了分析。本章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产品所具有的外部性角度,阐明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产生的根源;从供求分析的角度,指明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目的:为了公众利益;从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指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效益并为监管政策分析提供了一种衡量工具。本章既为运行机制的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隐含了设计运行机制的具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