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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是相对于授权进口的一个概念。一般而言,平行进口是指一个独立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出口国获得“合法”产品并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而将其进口到进口国的行为。平行进口的特点有四:一、进口人在出口国获得的产品是“合法”的产品;二、该“合法”产品在进口国落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三、进口该“合法”产品的行为未获得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四、平行进口行为受到了进口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反对。平行进口产品一般是由低价国向高价国流动,但这并不说明发展中国家就没有平行进口问题。由于发达国家掌握着世界上绝大多数知识产权,高技术产品、品牌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售价高于发达国家的现象亦时有发生,所以,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相当的平行进口市场。
解决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则主要有国内用尽规则、国际用尽规则、区域用尽规则和默示许可规则。区域用尽规则主要是针对欧盟而言。由于欧盟是由多个独立的国家组成,并且意在建立一个统一的共同市场,因此,为了确保商品在共同市场的自由流动,就必须在区域内适用国际用尽规则,即允许成员国彼此之间的平行进口;但是,由于成员国对权利用尽问题尚未达成一致,因此,对欧盟之外的产品适用国内用尽规则,即禁止欧盟之外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可见,区域用尽规则是国际用尽规则和国内用尽规则的折中。而对普通国家或单独关税区而言,则通常只能在国内用尽规则、国际用尽规则和默示许可规则之间进行选择。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分别规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独立性原则,但并未涉及平行进口问题或权利用尽问题。Trips协议第6条规定缔约方在依照该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程序中,不得借助该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权利用尽问题。所以,根据Trips协议,缔约方之间有关权利用尽规则的争端至少不能在Trips协议框架内获得解决。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因特网条约则明确表示,该条约不损害缔约方自主决定其版权领域权利用尽规则的自由。因此,根据上述国际条约可以看出,各个国家或地区采取何种平行进口规则,属于其自主决定的事项,其他国家或地区无权干涉,更不会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
在实践中,各个国家或地区所采用的平行进口规则各不相同。欧盟分别在商标领域、版权领域和专利领域确立了区域用尽规则。美国则在商标、版权、专利三个不同的领域适用不同的平行进口规则。东亚主要国家或地区则根据本地的外向型经济特征,主要适用国际用尽规则或默示许可规则。从总体来看,欧美倾向于禁止或限制平行进口,而东亚国家或地区则倾向于鼓励或允许平行进口。但是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于国际贸易一体化、自由化的加剧以及知识产权规则国际化、标准化的推动,允许平行进口是一个发展方向。
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应该趋向于采用国际用尽规则,允许平行进口。主要因为有三:一是发展中国家采用国际用尽规则不会违反国际义务,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国际阻力;二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国际贸易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为了保障自由贸易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应该对平行进口尽量采取开放的态度;三是发展中国家国民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大大少于发达国家,如果赋予知识产权人禁止平行进口的权利,那么不仅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会由于缺少选择和竞争而利益受到损害,而且由此产生的利益也并不会流入到国内的企业,发展中国家采取限制平行进口的规则并不符合其自身利益。另外,为了使市场主体能够准确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法律应该对平行进口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