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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底,A股上市公司数已逾3000家,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仅几十家,为数不少的股票不具投资价值。这些股票吸引着甚至是欺骗着投资者进行交易,这无疑是在浪费稀缺的金融资源,侵占其他经济主体的发展机会,也使得整个股票市场偏离价值评价体系。然而,我国有些上市公司积弊难除,其他上市公司有样学样,退市标准立而不用,上市公司能够轻易规避退市规定,无论业绩如何惨不忍睹,仍可在股票市场游刃有余。由于我国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经济改革背景,政府部门绝对掌握上市资格。在股票发行上市制度的改革历程中,中央证券监管机关逐渐掌握证券发行的控制权,进而把控二级市场的交易制度。而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与鼓励,超出政府行政权涉入的边界,市场将地方政府的作用纳入上市公司价值评价范围,影响市场价值判断。在股票退市问题上,监管理念偏差、退市标准不符合市场要求,退市规制的执行不力,导致我国A股市场存在强大的退市阻力,迫切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将退市决定权回归市场。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主要的自律管理者,依据会员之间的“契约自治”与法律明确规定而获得授权,拥有对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权力。作为一线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退市问题上,应当享有更大的发言权与裁判权。证监会为了应对“市场失灵”以及为了市场的公平诚信,不应拘泥于股票监管的细节,而应放眼于宏观证券市场的发展。在我国中央证券监管机关为主导的“契约”治理模式下,一方面需要扩大证监会在行政稽查的权力范围,增加对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应当增强市场“契约自治”的能动性与竞争优势,形成沪深两市的多元化发展模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当前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主要原因是连续亏损和重大违法行为。但是,通过A股上市公司业绩指标的比较,发现当前的退市标准并不能全面区分上市公司的优劣,退市标准无法有效地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而根据统计的上市公司违法行为处罚的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过低,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处罚范围过窄,现行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的规定,没有起到惩罚与威慑作用。与美股市场的退市标准及其监管经验相比较,我国交易所的监管能动性远远落后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权的划分不合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需要完善现有退市标准,引入更多的符合市场价值判断的标准,填补退市制度的空缺;保证退市标准执行的后果稳定可预期,发挥退市制度的威慑力;优化监管分权;增加退市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多层级股票市场的转板机制,确保退市公司在股票市场有更多的生存空间,多渠道解决上市公司退市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