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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上行政征用制度产生源于20世纪初社会国家思潮中涌现的财产权应受限制的思想。由于征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同时公共财产相对于私人财产总是有限的,在出现需要提供财产利用、解决公共危机的情况下,以私人的财产弥补公共财产的不足,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因此行政征用,是在应急处置中比较常采取的一个措施。行政征用涉及到国家行政权与公民财产权、强制与补偿、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关系,因此,它不仅是政府行使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更体现了国家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制衡关系。
厘清行政征用的概念、特征是建立行政征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分析了行政征用制度的内容:要有合理、确切的目的;征用要依据法定的正当程序;征用必须给予公正的补偿;征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而征用中对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主要可以通过多种制度来保障:一是目的的界定来保障;二是规范程序来保障;三是通过补偿来保障。
行政征用的本质属性要求即使是应急状态下,行政征用仍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目的上的公益性、法定性、必要性、补偿性。我国应急处置中的行政征用制度并不健全与完善,主要表现在征用主体扩张、征用客体的广泛、征用程序的简化、补偿的不到位,立法方面的疏漏及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征用实践中的混乱,应尽快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解决应急征用中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笔者试图就如何完善这一法律制度给出一些建议:树立正确的理念和原则;完善法制,这是行政征用合法性的要求;健全制度,这是合理性的要求,通过征用的条件、程序、补偿等制度的设计来规范、约束行政征用权,使个体权益在行政征用的过程中得到尊重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