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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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地理位置优越、气候复杂多样,野生动物资源也是相当丰富,在世界排名上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也是名列前茅。现如今,环境不断遭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也随之越来越少,保护野生动物也被世界各国所重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而且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自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行以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尽管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多样,但是由于栖息地的丧失和人类的非法活动,野生动物资源不断遭到破坏,许多珍贵野生动物品种濒临灭绝。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猖獗,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程度不断加深,非法猎捕、杀害、虐待、食用野生动物现象屡屡发生,使得我们再也不能无动于衷。通过制定法律,明确政府责任,加强政府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毕竟野生动物的生存发展与我们人类未来发展的命运紧紧相联。保护野生动物离不开大家共同的参与和努力,因此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建立公众参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公众参与已经作为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而且公众参与也被写入教材。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参与环境管理、环境决策的权利。本人认为,在公众参与原则理论指导之下,可以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赋予公众权利,使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有法可依,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要保障公众参与制度的推行,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政府和公众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应该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政府主导,公众有效参与的局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落实,既需要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又需要公众共同参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更好地完成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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