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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还不太完善,因此,辩护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有时还得不到完全的保障,这些得不到保障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辩护人的会见权和通信权难以落实;辩护人阅卷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问题;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辩护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常会遭到各种阻力,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两类:一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先进的法治理念,受有罪推定的影响较深。程序正义的理念还未深入到人们的头脑中,普遍重视案件的实体问题,轻视程序的作用。二是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在进一步健全之中。虽然法律赋予了辩护人许多诉讼权利,但同时又给予了较多的限制,有的诉讼权利还处于缺位状态。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影响。要完善我国辩护人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是从理论层面加强法治理念,更新法律观念。它包括三个方面:我们应使“无罪推定的原则”深入人心;加强程序公正的观念,使其深入人心;加强法治理念,全面理解法治原则。其次是从法律制度层面完善辩护人诉讼权利,建立完善辩护人的相关机制。它包括两个方面:从制度方面完善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充分实现:在侦查阶段,明确辩护人的地位,设立辩护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完善辩护人会见权,明确规定律师有随时会见被指控人而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完善辩护人的阅卷权,将辩护人的阅卷权提前到侦查阶段;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完善辩护人在庭审中的权利;完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事由和程序,以减轻辩护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风险;建立和完善辩护人的相关机制:强化律师职业道德机制,完善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努力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建立能够限制追诉主体权力的司法审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