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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在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我国农村地区逐步发展,70年代达到了鼎盛阶段,农村覆盖面达到90%以上,但是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在80年代逐步走向解体。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意识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也无法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更无法实现国家的现代化,由此国家对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也越来越重视。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2010年前达到覆盖全国农村地区。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理应积极投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开展探索和试点中,以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制创新以及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和原因进行分析,并以笔者所在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委托管理模式参与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运作进行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参与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成功运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化运作和管理的优势,达到了转变政府职能、节约政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等良好的效果,实现了政府满意、农民满意,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三种承办模式及其差异比较,提出了委托管理模式的优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运作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同样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对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最后给出了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一些建议和意见。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的具有社会医疗保险性质,因此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相关政策宣传和筹资管理上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在主观上应积极研究和探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委托管理模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但在客观上,又要充分考虑到其中的风险,不冒进,确保“试点一个,成功一个”。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也应积极探讨和研究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社会管理职能,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负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