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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式始于《法国民法典》之规定。代位权的立法基础源于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履行共同担保的理念,为了确保共同担保的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然而,随着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实务运作,代位权的立法基础出现了新的发展。代位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保全债权实现、保障交易安全、体现公平理念。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即债务人对债权人陷入迟延履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面,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将代位权的客体规定为“债务人的权利”,而我国却退缩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显然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基于合同的债权、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赔偿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物权、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财产的保存行为、以财产利益归属为主要目的的确认主张、民事诉讼权利都可作为代位权的客体。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入库规则”与“直接受偿”经过证明,我国的“直接受偿”更具可行性。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当对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予以限制,并应当就代位权对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作出补充,以避免债权人利益遭亚意损害。另外,作者对我国现行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体例、客体、构成要件、行使过程、行使效力及对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行为制裁等六方面提出完善意见,以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本文的研究方法有:一、比较分析法;二、理论联系实际法;三、法律分析方法;四、价值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