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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转化现象源于哲学上的矛盾论,普遍存在于犯罪领域。我国学者基于旧刑法153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提出转化犯的概念,并因此认为犯罪转化只能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但是有限的刑法分则条文是难以囊括纷繁复杂的犯罪转化现象,立法者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每一种犯罪转化予以规范,法定的犯罪转化之外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转化。因此,对犯罪转化现象的研究不应放在一种既定规范注释层面,更应超越刑法条文探讨其理论的自为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视角,笔者从犯罪转化概念厘清入手,以法定转化(转化犯)与事实转化的分类为基本思路,采用了分析、实证、比较的方法展开深入论述:
第一章概述部分,首先提出了犯罪转化源于哲学上的矛盾论,并追溯了“转化犯”概念提出的过程,厘清概念层次,提出本文所指犯罪转化包括法定转化(转化犯)与事实转化两大部分。之后界定了本文意义上的犯罪转化概念并阐述其研究价值与实践意义。
第二章从三方面论述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首先时空条件,必须是犯罪实施过程中或犯罪造成的不法状态存续期间,而且必须是犯罪现场或现场的延续。其次转化得以发生的罪质条件,即前罪与转化之罪必须存在异质性和关联性。最后转化的实质条件,是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同时变化,这种变化必须是超越原罪构成并转而符合后罪。
第三章是法定转化部分,包括法定转化的立法表述总结,法定转化与同属规范层面的结果加重犯、准犯、结合犯的区别,再总结了现行刑法的八处犯罪转化立法例,并对其适用及利弊作出分析。
第四章关于事实转化,阐述了事实转化与牵连犯、吸收犯、另起犯意的异同,再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分析了故意犯罪之间的事实转化与过失向故意的事实转化、作为的事实转化与不作为的事实转化两种基本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