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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占有的意思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占有制度的核心是对占有的保护。民法通过对占有的保护,实现其维护正常财产秩序和稳定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和维持占有公信力的宗旨。占有以及占有的民法保护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普遍重视。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典均对占有制度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范。我国《物权法》也对占有制度设专章予以了规定,这固然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占有制度的重视,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过于简单,难以彰显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同时也难以在实践中对其加以利用,本文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对占有民法保护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期望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益处。本文以占有在正常的社会秩序中所发挥的价值为目的,对占有的概念性质,占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占有的民法保护体系等占有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着重对占有物权法保护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的特殊问题进行研究。最后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尚显粗略,包括没有规定占有人可以行使自力救济权,没有明确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等,并提出完善相关占有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占有的含义和性质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各国民法典和学说关于占有含义和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得出将占有界定为一种法益的合理性及重要意义。其次详细分析了占有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本文总结了学术界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从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及保护占有人方面梳理了占有保护的制度价值。最后通过对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占有保护制度产生发展的梳理,对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占有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叙述了占有保护制度理论构架,明确规定了基于债权的占有和间接占有可以成为民法保护的客体,详细论述了民法保护的成立条件,包括有侵害占有的行为、有法律禁止的私力、无违法阻却事由。认为占有保护体系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两大类型,本文采用了此种观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要部分,展开说明了物权法保护占有的内容,以及分析了物权法保护占有产生的问题,行使的两种方式,包括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性质界定为物上请求权。同时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占有人自力救济权,但是应当严格规定自力救济权的行使要件。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二者的关系非常复杂,本文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四部分展开说明了侵权法保护占有的方式和内容,肯定了无权占有可以成为占有保护的客体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占有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试图证明占有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占有人的占有受到损害之后,即使占有人没有本权仍然可以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分类说明哪些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目前占有保护制度立法现状以及制度缺陷,并提出了如何改善我国的占有保护制度,其中包括完善占有制度的一般规定、扩大占有之民法保护的客体范围、赋予占有人以自力救济权以及明确了侵害占有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