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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背景
公司治理以及公司债是当今国际以及国内研究的两大热点。
全球范围内,从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了“最佳公司治理原则或准则”。特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9 年以及2004 年先后发表了两版“公司治理原则”。国际顶级金融杂志上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献占据了非常大的篇幅。亚洲的公司治理改革始于1997 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这次危机深刻暴露了亚洲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上的缺陷。在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企业以及学术界逐渐认识到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
在我国,股市强、债市弱的结构性缺陷一直严重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关于公司债市场的研究也一直是多年以来的热点。
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文章在国内并不多见。而事实上,作为公司治理有机组成部分的公司债持有人治理是公司债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
二、逻辑结构与研究方法本文严格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际的逻辑结构。第1 章系统论述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使用基本的经济学理论严格推导了公司治理的定义。第2 章使用第1 章的理论框架建立了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理论基础。第3、4、5 章分别介绍国际上(主要是美国)已经比较成熟的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若干组成部分——公司债债务契约、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外部法规以及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最后的结论部分分析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逻辑结构图从理论到实际第1 章: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是理论分析、一般分析第2 章: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理论分析。是理论分析、特殊分析第3、4、5章: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组成部分。是实际分析、一般分析结论:针对中国特殊国情的分析。是实际分析、特殊分析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际从一般到特殊三、主要观点及结论(一)本文对公司治理的定义01、好的公司治理定义应该满足两大标准:具有坚实的经济学基础和实际应用的适应性。
02、本文对公司治理的定义如下:公司治理是解决代理问题的机制,不同的投资主体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每一类投资主体治理机制的总和构成完整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并不是投资者保护,它并不单纯强调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而是强调公司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各方利益的均衡。公司治理包括契约部分和非契约部分,契约主要是对于契约控制权进行指定和对剩余控制权进行分配,它包括各方签订的私人契约以及作为公共契约的相关法规;非契约部分主要包括获得和执行控制权的各种机构1和市场化机制2,契约部分往往会对非契约部分做出一些相应的规定。公司治理处于一定的执法环境之中。也就是说,公司治理包括私人契约、公共契约以及相应的机构和市场化机制。
(二)本文对上述公司治理定义的推导本文将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置于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法和金融学理论之上,具体理论推导如下:
03、代理理论下的公司治理:
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代理人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侵占投资者的利益或者扭曲投资者原来的目标。投资者需要一套机制来对双方的权利进行分配。公司治理机制就是这种对于权利进行分配的契约。
公司治理不是投资者保护,它并不单纯强调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而是强调公司利益最大化基础上各方利益的均衡。
投资者3的异质性导致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着代理问题。因此,所谓公司治理,决不仅仅是股东治理,它应该包括各类投资主体治理。
04、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的公司治理:
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了对于契约没有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的重要性。凡是事前已经清楚指定的权利称为契约控制权,不能事前清楚规定的权利称为剩余控制权。为了避免事后的争议,在事前必须对剩余控制权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事前契约包含对于契约控制权的指定和剩余控制权的分配。
这种包含对于契约控制权进行指定和剩余控制权进行分配的契约也是公司治理,笔者将其命名为公司治理的契约部分。在实际中,这种契约对不同的投资者可能有不同的称谓。对股东而言是公司章程;对贷款提供者而言是贷款契约(loan agreement),对公司债持有人而言是债务契约(indenture)。
为了获得和执行这种控制权,投资者需要各类机构和市场化机制4,如代表股东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公司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以及代理争夺、控制权益市场等。这些机构和机制可以称之为公司治理的非契约部分。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的契约部分都会对上述非契约部分的形成和运作进行相应的规定。
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投资者面临的未来不确定性越大,契约的不完全性就越大,从而该类投资者治理中契约部分的比重就越小,非契约部分的比重就越大。股东面临的不确定性显然要大于债权人。也就是说,股东治理以非契约治理为主,而债权人治理以契约治理为主。
05、法和金融学理论下的公司治理:
法规相对于私人契约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其强制性。但是法规和私人契约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二者都可以视为契约,所以本文将法规定义为公司治理的公共契约部分,它们和私人契约共同组成公司治理的契约部分。
无论是私人契约还是公共契约,其有效性都依赖于执行。执行可以通过机构(例如董事会)和市场化操作(例如代理争夺、控制权益市场、经理人市场等)来进行。在这些均无效的情况下,执行只能依靠法律诉讼以及行政监管。本文用执法环境概括这种法律诉讼和行政监管。本文将除执法环境以外的执行手段定义为公司治理的非契约部分。
但是,本文不认为这种执法环境本身是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司利益各方博弈的过程和结果,法庭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博弈的最后救济手段,而不是博弈本身。但是,执法环境无疑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
(三)上述定义和推导在公司债持有人治理方面的应用06、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理论基础:
公司债持有人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代理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作为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二是作为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三是作为公司债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代理问题。
公司债持有人治理包括契约部分和非契约部分。契约部分由私人契约和公共契约组成。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私人契约被称为债务契约(indenture),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公共契约主要有民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包括信托契约法)以及相关的监管规定。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非契约部分由机构和各种市场化机制组成,机构主要是公司债受托管理人,市场化机制主要是信用评级机制。
在真实的世界中,公司治理这一问题本来就涉及法学和金融学两大学科,我们必须同时结合法学和金融学的研究成果5,才有可能对其进行全面的认识。
07、债务契约:美国债务契约发展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粗糙到异常复杂再到简化的过程。
08、外部法规:公司债首先是债务,因此公司债持有人治理必须受民法的约束。债权人是公司的投资者,因此公司债持有人治理同时也要受公司法的制约。
而破产法是在破产这一特殊时期对公司各方权利进行分配的公共契约。证券法是在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时对各方权利进行分配的公共契约。
09、公司债受托管理人:公司债持有人的相对分散带来的博弈能力弱以及集体行动中的免费搭车行为等,使得引入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成为必要。
10、对中国建立高效公司债持有人治理机制的建议:完善公司债债务契约,修改相应法规,建立公司债受托管理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四、创新与不足创新:
在国内外第一次系统使用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法和金融学理论为基础,严格推导了公司治理的定义。
在国内外第一次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组成部分。
在国内第一次从金融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对公司债持有人治理进行研究。
不足:
文中对于公司治理的重新定义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限于中国公司债市场发展的现实,没能做出成熟的计量研究。
对于中国公司债持有人治理的现状了解不够深入,因此所提建议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