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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丝丝渗透,使社会各面均含有或体现出儒家因素,因此,儒家法律思想之于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独特地位与重大影响,亦使之成为学界关注之重点。所以,无论是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还是对法律实践的解释,均以解释或弘扬儒家法律思想为要,这也促使君臣、父子、男女、长幼、尊卑背后的人更加隐晦模糊,甚至难以洞见。本文正是集矢于此,力图通过法律表述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在对中国传统法律中人的形象予以勾勒的同时,还试图厘清独立于家族之外的、具有独立人格概念之“人”的衍生。 论文共分四章,分别阐述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家族人一以及“身份人一形象,并通过雇工人这一个案描述了其在雇主宗法家长体系内的形象,最后则阐释清末修律过程中近代意义上独立之“人”的产生。 第一章着重论述了传统社会中家国同构的形态以及对法律的影响。衍生于部族争战中的中国法律,经过西周宗法制的规制,最终确立起了后世相沿不替且日渐强化的家族本位特征。由家而国,家构成国的基本单元;自国至家,国又成为家的延伸及拓展。形成于国家法律之前的父家长制的宗法家庭(家族),随着国家与法律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其原则亦渗透至国家法律的各个角落,从而使国家律法具有宗法属性;反之,为了维护此中社会组织模式,国家亦通过法律不断的强化宗法原则、维护家族秩序,并借助国家机器打击破坏宗法组织原则以及家族秩序的行径,从而强化了作为政治法律土壤的社会组织的宗法性。正是由于人自下而上构成家,家进而组成国,才使得国家凭借法律条文的明晰由上而下直接作用于人,并借助法律效力将之约束于家的范围之内,以维护整个统治的有序运转。所以,法律不仅是维护此差序格局、以示重纲常名教的武器,而且亦是此种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见证;而家族则不仅成为约束个体以维护国法纲常的载体,同样亦成为国家法律通过约束个人以维持长幼尊卑的保护对象。于是,个人便湮没于这种递进式的从属之中,不仅不能够自由支配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财产,而且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和意志。家族如同一张从横交错的网,将个人笼于其中,从而使之从属于家族,进而湮灭于家族之中。即便步入社会,其亦不是以自然人身份而是以家族意识的化身出现。所以,个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而是一种家族人。 第二章则侧重于论述服制与法律的关系,进而揭示出传统法律中的身份人形象。按照亲属关系之远近分成五等的服制,不仅是中国古代追悼死者的礼仪风俗,而且还是衡量亲属间关系远近的重要标准,其于家族内部确立起了一种亲疏远近、尊卑贵贱的差序格局,彼此各有自己的身份与名分,而这种身份又决定了其不同的地位及权利。映射于法律之中,便是依据名分来判决亲属相犯案件中的罪名及罪责。自《晋律》将“准五服以制罪”引入法律之中后,历经各代发展完善,至明清达致顶峰,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血亲”及以婚姻为桥梁的“姻亲”完全纳入亲属关系之中,并通过法律获得合法地位。服制不仅确定了彼此间的身份,而且亦界定了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过,法律实践中并不是采用一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方式来制法和断案,它讲究的是一种按身份秩序来处置的评断方式。也就是说,隐藏于服制背后的身份与名分不仅是断案的依据,而且也是法律主体——人的外在表现。换言之,服制赋予家族中人以身份,在确定与之相符的权利及义务的同时也让个人明白自己的位置。 第三章则为个案分析,描述了雇工人由与雇主订约而提供一定劳务的“自由人”向“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之家人的转变。虽然明清律典已经确立了雇工人在雇主宗法家长体系内的形象,但对其法律概念的定义却模糊不清。其出现之初,借助契约确立与雇主间的雇佣关系,但随着乾隆三十二年例的颁定,主仆名分成为雇佣标准,雇工人遂与律文编织的宗法家长体系内之形象严丝合缝。于是,雇工人不仅出卖劳动力,而且还彻底丧失了同雇主平等的社会及法律地位,进而完全失去了人身支配权。 第四章则由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引入,在深入分析其背后所暗示的中国传统法律中之精髓与近代法理之本质的冲突的基础上,揭示由传统法律中的身份人向近代意义上之独立人的转变。 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结构与五服制的纳入法律,使得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并非独立意义上的个人,而是一种家族人、身份人。虽然在法律表述上是以某类人加以区分,但在法律实践中却以身份加以认定。换言之,是个体背后的身份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清末修律客观上打破了延续千年的枷锁与框架,使个体从家族身影中摆脱出来而直接面对国家,亦使家族内的身份剥离下来而呈现出一种独立人人格。独立人格,使个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清晰明了,而非传统法律中家长、族长、丈夫对家人、族人、妻妾所拥有绝对权力而呈现出对前者人格的依赖;国家主义,使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摆脱了传统法律中个体对横亘于两者之间家族的倚仗。透过刑律、民律等律文的前后贯通,可以清晰地感触到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对象正由家族与家庭演变为国家和社会,也就是说家族与家庭在历史时空中渐趋淡化,国家与社会则日渐明显,传统社会中的身份人、家族人形象已经转变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独立人图景。正是在这种淡化及显现的转变之间,千年所延续至伦理身份亦退居次要地位,权利本位应时而起,成为法律表述与法律实践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