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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实施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2003年,京、津、沪、江、浙、鲁等六个省市被确定为首批试点省市,随后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推开。在社区矫正探索试行的七、八年间,取得了一些经验性的做法,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社区矫正监管执行中存在的不足与缺失引起人们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进一步深思,并且对社区矫正立法和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出现,这些都需要在继续推进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加以研究。本文中,笔者将立足上海开展社区矫正的实践、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视角出发、以监管为切入点,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监管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文中主要罗列四方面问题,分别是执行监管的主体错位、对剥权对象执行监管难度大、监管执行的衔接不紧密、执行监管的保障力度不足,并展开阐述问题的具体表现,以及对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群众、对国家产生的不利后果。紧接着,从立法、机构和队伍、实践等三个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原因分析,立法原因围绕现有的执行社区矫正监管的法律依据,对其法律地位不明、合法性存在质疑、法律规定有欠合理、法律规范不足等进行了说明;机构和队伍原因从机构设置、队伍能力等方面对社区矫正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实践原因则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法院对社区矫正监管执行的认识不完全统一,技术手段缺乏,经费保障不足等。根据问题和原因,论文提出了立法对策和实践对策。立法上,建议确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监管执行的唯一主体,设置社区矫正局执行监管工作,不将剥权对象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明确接收、请销假、迁居等监管程序,并且从奖励和惩处两方面增强社区矫正监管的保障力度。实践中,建议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监管队伍的水平和能力建设,提高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以及落实经费保障。通过论文中对执行社区矫正监管进行的一些粗浅分析和不成熟的建议,期望能使更多人了解社区矫正,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监管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落到实处,维护国家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推动社区矫正深入、长远、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