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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国家负有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履行政府职能保障弱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责任。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能够引导农民有序地开展雨水集蓄利用,推动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发展,保障农村缺水地区生产生活用水;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建设的政府责任等各项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促使政府真正有所作为,保障农村缺水地区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本论文的结构包括了导论、主体部分和结论。主体方面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概述。在这部分里,笔者对雨水资源的概念、雨水集蓄利用的内涵进行了阐述,对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是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法理分析。在这部分当中,笔者阐述了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是农村缺水地区人民生存权的保障需要和发展权的实现需要。第三部分是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这部分里,笔者从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入手,先整体分析了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再重点分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政府管理责任缺失、财政支持制度缺失、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产权登记制度缺失、集蓄雨水所有权权属不明、集蓄雨水交易制度缺失。第四部分是农村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此部分里,笔者针对前述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明确政府管理职能、健全财政支持制度、设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产权登记制度、明确集蓄雨水所有权权属、完善集蓄雨水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