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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对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的关系进行了规定,区域组织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被赋予和平解决争端和实行执行行动两个方面的任务。《宪章》第八章中最重要的条款是第五十三条关于授权的规定,区域组织未经安理会授权不得开展执行行动。本文通过对联合国成立后尤其是冷战结束后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上的实践进行分析,发现两者之间形成了多种关系模式,其中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和背离。冷战中联合国与区域组织最大的争议出现在区域组织在争端解决作用中的优先地位问题,而冷战后区域组织的武力使用问题也成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安全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除自卫之外,区域组织在未获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武力存在合法性缺失的问题,无论默示授权、预先自卫、人道主义干涉,还是保护的责任、为了恢复民主体制等理由都不能解除区域组织对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强制法律规范的遵守义务。近年来在非洲地区的一些区域组织的条约规定了本组织对成员国进行“干涉”的权利,但是基于条约的“国家同意”同样不能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创立除自卫之外使用武力的例外情形。最后本文认为,尽管安全形势有所变化,《宪章》第八章和禁止使用武力等国际法原则仍然是当代国际法上指导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实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需要强调的是,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中安理会享有对武力使用的控制权,区域组织在未获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除自卫外亦不得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