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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出台,学界对纳税担保制度的实行状况多了些许期待。然而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纳税担保制度使用的并不多。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纳税人提起纳税担保的权利,至于是否采用完全由税务机关单方面决定;其次,没有考虑到纳税担保变更的情形,一旦纳税担保人担保能力在纳税担保期间降低,就会影响到税款的安全征收;再次,忽略了纳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最后,纳税担保程序上过于简略,税务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针对上述问题,提高纳税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关键在于厘清纳税担保制度的性质,以此为突破口,对纳税担保制度实体和程序内容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