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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与连带债务、按份之债、补充之债并列的多数人债务形式,因其特性:基于同一具体事实而发生,数个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互相竞合,任一债务人的履行均导致该债务的消灭,数债务人之间虽无份额、比例之分,但当存在终局债务人时,终局债务人属于全部债务的最终归属人,又决定了其不同于上述债务形式。这一本质差异也决定了该类案件诉讼模式的特殊性。随着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日益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保证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探索采取何种诉讼模式处理此类案件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以单一诉讼模式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而采取单一诉讼模式在实现债权人实体权利方面存在瑕疵,易导致债权人获得双重受偿或受偿失败情形的出现。债权人获得双重赔偿,违背了该类债务的本质;债权人受偿失败,则极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一旦受偿失败,其只能走上通过两次甚至多次诉讼实现权利的维权之路,这无疑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不符合诉讼法追求的“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效益”等价值目标。因此,从保障债权人与数债务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角度出发,问题的解决出路在于——构建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共同诉讼。确立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共同诉讼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首先,采取共同诉讼模式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实体特性、体现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条文的法律逻辑分析的内在要求及该类案件的诉讼标的之正确定位。其次,运用共同诉讼处理此类案件能够有效避免债权人获得双重受偿或受偿不能,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再次,从实现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角度而言,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所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纠纷,不仅给予所有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符合诉讼效益,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此外,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共同诉讼的性质应当进行定位,该类共同诉讼既不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亦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而应作为独立的共同诉讼类型。在此前提下,根据该类共同诉讼的独特性,应从管辖、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程序规则、判决表述方式及判决的执行等五个方面进行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特性、而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总之,法院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应采取的最佳诉讼模式是共同诉讼模式,其不仅弥补了单一诉讼模式的缺陷,而且能够给予全体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现诉讼效益。因此,应尽快在我国构建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