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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信息网络高速发展,随之而来的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犯罪的情况也层出不穷,其中的网络钓鱼类案件就是典型的代表,其呈现出的多发态势,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并不具有实质差别,是传统犯罪在互联网上的体现。但其作为新型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涉及范围广,网络犯罪往往并不限制在同一地点而是跨地域并且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并且以积少成多的方式从被害人手中牟取暴利;二是技术手段高,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蒙蔽被害人,使被害人受骗上当;三是犯罪手段多变,盗窃、诈骗等多种犯罪行为往往共同存在,这就给案件的准确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尤其体现在盗窃和诈骗的区分。本文共分为四章,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对网络钓鱼犯罪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进行了系统的说明。首先通过现实中互联网的发展影响人们的生活引出对于网络钓鱼犯罪的定罪尤其是对于诈骗还是盗窃这两种罪名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现状;其次通过深入分析网络钓鱼犯罪的危害,对网络钓鱼犯罪进行研究,从而对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章对臧进泉网络盗窃案进行了案情综述,简要介绍了在案中出现的三处焦点所在。2010年6月臧进泉发送给被害人一个实际支付其银行卡内30余万但是表面上只显示支付1元的虚假链接,被害人点击之后其银行卡内的30余万元便直接转入了臧进泉的账户中;在此期间,臧进泉等以虚假身份开设淘宝网店铺并且以低价吸引买家。窃取到买方的淘宝信息并进行筛选,向有较高的购买力的买家推荐商品,与买家商谈好交易的细节之后,以各种理由,将该虚假支付链接发送给买家,买家点击支付后实际上将货款充值到臧进泉自己的账户中,臧进泉获得买家的充值金额之后进行套现获取非法利益。这两种犯罪行为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论处。总结出了本案当中臧进泉非法获取被害人网银账户内钱财的行为定性、通过虚假淘宝网链接获取买家货款的行为定性、网络货币能否成为法律上的财物问题三个焦点问题。第三章笔者对于总结出的焦点问题,非法获取被害人网银账户内钱财的行为定性、通过虚假淘宝网链接获取买家货款的行为定性、网络货币能否成为法律上的财物问题进行详细的理论分析,并且提出自己认为臧进泉通过虚假淘宝网链接获取买家货款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臧进泉所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诈骗罪构成牵连关系,以诈骗罪论处,同时表明笔者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态度,认为其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财物。第四章提出了预防网络钓鱼的建议以及预防网络钓鱼的新措施,并对创设网络仓库这种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对于这种新型的网络交易模式预防网络钓鱼的原理加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