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表明,党和国家把进一步改善公共治理结构作为完善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公共治理结构已经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层面,已经进入改革攻坚的深水区,值得全社会高度重视,值得理论界重点研究。社会治理结构在经历了统治型结构、授权型结构和管理型结构之后,最终将向共治型结构发展。公共治理结构作为公共治理主体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利害相关的公民组成治理共同体的构成方式和对公共问题的治理方式。公共治理结构影响公民资格的实现,影响协商合作的有效性,影响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是公共治理的首要主题。利害相关的公民指受公共问题影响的相关公民。公共治理结构模型由四类利害相关的公民构成:普通公民、专业人士、职业公务员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建构着全新的行政观念,政治领导在其上实施良好的治理,开拓公共治理意义上的新型政治-行政关系。利害相关的公民采取协商合作的方式而不是谈判和压制的方式解决公共问题,表明公共治理共同体是公共治理的发生场域。公共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行政思潮,属于行政共和主义的理论范式,是共和主义之政治哲学的政府理论。四类利害相关的公民在公共治理结构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并相互制衡,体现着共和主义“混合均衡”的特征,而这正是共和主义“共治”与“和平”理念的深刻体现,在根本上又是由当代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的理想决定的。基于我国公共治理的转型特征,目前我国应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的优点,建构起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公共治理结构;居于“元治理”地位的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担当起扶助者、服务者、引导者、执行者四大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