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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步入了老年型社会。未富先老的时代背景,和以家庭赡养为主的传统赡养模式,决定了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赡养问题做出大的变动。与此同时,家庭结构的变动又给传统的家庭赡养带来了挑战。因此,如何在现有赡养模式下应对因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赡养难题,显得迫在眉睫。 文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老年型社会的状况、老年人家庭赡养的状况做了整体概述;第二部分论述赡养义务的履行主体,指出了范围和顺序。在范围中还重点讲到了现行立法规定之外的主体,探讨了纳入直系姻亲作为义务主体的可能性。条理清晰地列举了赡养义务人之间的顺序,和同一赡养义务人不同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对顺序安排原因的个人观点。第三章是对义务内容的详细介绍,对赡养义务的性质界定后,从经济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个层面详细论述,逐项分析,并且对赡养权利人的过失、精神慰藉的方式、生活照料义务的转移,都进行了尝试分析。 本文从基本的权利义务主体、内容入手,配合生动的案例通盘考虑赡养问题。文章的写作目的不是从社会学角度对赡养的具体模式进行分析,而是从权利义务本身出发,明确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以使义务人更好的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能更好地得到赡养,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