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仍屡见不鲜、频繁发生,与此同时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诸多缺陷和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全面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是解决该问题的重要手段。2014年5月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增添了对情节严重且主观存在恶意的侵权行为能够予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依据补偿性损害赔偿中的受害人所受的利益亏损、侵权人非法得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该三种方式之一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来确定,标志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式引入。同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正草案送审稿、《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建议稿也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毋庸置疑,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然而,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参考因素、赔偿额度等基本问题仍争论不已,研究不够全面、深入、系统,特别是在司法实践运用的讨论不足,以致于法官在具体运用时困难重重,影响裁判的效率和结果。因此,深入、系统地考察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侵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分析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撑,这是当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角度为切入点,首先明确其适用源于知识产权自身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的权利特点,分析知识产权目前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下存在诸多问题,阐明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解决这些缺陷问题,之后探讨了该制度的引入符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社会本位”的法理基础。其次,论文重点剖析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当前的立法状况及存在的不足,追根溯源,找到症结所在。最后,借鉴其他国家相关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究出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方法,即在专利权和著作权侵权领域扩大对该制度的适用,明确构成要件,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列举了确定时考虑的因素和具体的计算方式,以期通过以上措施完善制度,进而达到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