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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欺诈行为的弱化规制,使得合同欺诈行为这个古老话题倍受人关注。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以期对我国合同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有效规制有所裨益。本文认为,合同欺诈应以“故意”为要件,因为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有意图使对方被误导而陷于错误,都有诱导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因而均可构成欺诈。欺诈不应要求有损害对方的企图,也不应要求有损害的结果,只要欺诈人具有诱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即可。欺诈通常是积极的,消极的行为—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有“告知义务”时仍保持沉默,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则可能构成欺诈。构成合同欺诈的故意可由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之。具备一定条件的第三人的欺诈具有同合同当事人的欺诈同样的结果,并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对第三人的主观方面,同合同当事人为欺诈时的要求不同,第三人的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欺诈。第三人实施的欺诈,合同相对方一般不能撤销合同,但如果合同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合同相对方可撤销合且不需承担责任。构成合同欺诈的陈述应是关于事实的陈述,且通常是关于过去和现有的事实,见解一般不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意图,一般也不构成欺诈,但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构成欺诈,关于将来的承诺构成欺诈;关于法律的陈述一般不构成欺诈,但一个法律专业人员对门外汉所作的关于法律的表示可构成欺诈,另外,对外国法律的陈述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可构成欺诈;吹嘘、夸张虽与实际有出入,但通常不构成欺诈,只有在涉及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欺诈;构成欺诈的陈述不必重要,但应该是清晰的。合同当事人基于对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而订立合同时,合同欺诈成立。即当事人依赖虚假陈述而订立合同,欺诈人才需承担欺诈责任;反之,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依赖该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者无需承担欺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