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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卡在我国的使用日益广泛,持卡人数也不断增加,同时由于信用卡监管制度与银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我国的信用卡犯罪活动急剧上升,严重破坏了我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并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尤其是“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现象与日俱增,成为信用卡犯罪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定性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一直无法达成共识。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使用盗窃的信用卡”进行定性分析,希望通过对张某、路某盗窃、信用卡诈骗案的探讨,并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相关疑难问题做出分析,以期为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助力。文章主要从“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定性和共同犯罪中“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定性两个方面对“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相关疑难问题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本文选取的是一个盗窃信用卡并共同使用的案例。张某盗窃其同事王某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并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并共同取出人民币5000元。第二部分指出了案件的焦点。该案的焦点首先在于对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定性;其次是对路某使用其不知道是盗窃所得的信用卡行为的定性;最后是对张某、路某共同犯罪的定性。第三部分是案件的争议与分歧意见。对于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虽然依照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是刑法学界对此有很大的争议,主要分为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对于路某不知道是盗窃所得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部分是案件的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对“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中的“信用卡”做了阐述,界定了其内涵和外延,明确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既包括金融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记卡。然后,笔者对“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一种情况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没有参与盗窃仅使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的行为;第三种情况是在ATM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笔者认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对于没有参与盗窃仅使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的行为,文章分两种情况作了详细分析: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信用卡而使用,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继承的共同犯罪,行为人没有参与盗窃,仅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不知道信用卡为盗窃所得而使用,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知道是他人信用卡而使用的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知道是他人的信用卡而认为是合法使用的就不构成犯罪。关于在ATM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机器不可能被骗并继而认为在ATM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笔者认为在ATM机上“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也应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后,笔者对张某、路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作了分析。笔者认为应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路某构成共同犯罪。第五部分是结论。笔者认为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应以盗窃罪论处;路某使用其不知道是盗窃所得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张某、路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路某是帮助犯,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