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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在我国信用较为缺失的当前,企业信用建设是我们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问题,而通过法律手段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则是企业信用建设的重中之重。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能否充分获取和有效利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在征信国家,企业征信机构作为一种专业的服务组织,通过专业化的手段获取有价值的、动态的企业信用信息,再根据所获取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资信调查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而成为从事企业信用管理活动的中坚力量。我国当今在致力于塑造征信国家的过程中,也很有必要加强这种高度专业化的企业征信机构建设。因为一方面,企业征信机构通过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弥补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不足,帮助市场主体评估和规避交易中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征信机构通过它特有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样一种信用信息传递机制,使得企业的信用信息得以及时、准确的传播,从而有助于形成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和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总之,企业征信机构建设对于企业征信业的建立和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企业征信机构建设和发展中所面临的最为基本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如何解决与企业征信机构塑造相关的其他问题。这些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模式问题。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模式所囊括的这些问题,乃是企业征信立法和企业征信机构组建首先必须面对的抉择问题。我国企业征信在缺乏足够法律支撑的情况下经过十几年的摸索而发展至今,目前企业征信机构呈现出了自身的一系列特点:各类法律性质的企业征信机构并存;客户需求主体较之征信国家有一定的区别;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趋于垄断。在这样的现实下,如何进行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的选择,涉及到对企业征信机构基本样态的理解和对征信国家经验的借鉴。有鉴于此,本文对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模式进行探讨。文章的基本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是为绪论,主要涉及论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对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的基本界说。这一部分界定了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的内涵与外延。从内涵上来说,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模式实际上指的是法律认可的企业征信机构的组织形态;从外延上来说,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模式涉及的是两个基本对象范围,即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第三部分主要述评了征信国家的两种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包括以市场为主导的“美国模式”和以政府为主导的“欧洲模式”。在详细阐述上述两种模式的内容之后,对这两种模式的产生条件和其存在的不同特点进行了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得出了有关我国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选择的几点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企业征信机构发展现状的总结和对未来法律模式选择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我国当前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现状,包括我国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特点与其当前的法律模式存在的问题;其二是我国如何选择未来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第五部分是结论,对论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通过研究,笔者认为:企业征信机构是一种具有团体法律人格的专业服务组织;征信国家的经验则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必须考虑自身的国情,结合不同类型法律模式的特点,进行我国企业征信机构的法律模式的选择。在充分考虑当前我国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特点及充分考察国际经验之后,从解决当前我国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问题的目的出发,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选择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问题:第一,应当将企业征信机构界定为法人组织;第二,我国企业征信机构法律模式的选择应顺应市场化趋势;第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构建要注意契合我国国情;第四,要规范私营企业征信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