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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也是如此。从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第152条确立了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时起,至今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法律制度也运行了近十年。在这十年发展历程中,中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在法律适用上日益成熟,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分别从原告、被告、公司、其他股东四个角度,指出其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讨论国外先进的立法理论,结合分析我国近几年(主要是2011-2014年)法律实务中对于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于如何完善股东代表之诉中的当事人方面的法律制度,提出若干法律建议。本文除绪论、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指出股东代表之诉中当事人方面的法律问题或漏洞。在股东代表之诉中,目前我国有关其当事人的规定还不够细致、不全面,在原告、被告、公司、其他股东方面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立法空白或其他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对股东代表之诉中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分析。笔者依法律理论,分析了原告在持股的数量、持股时间、起诉动机、隐名股东的原告资格、股东身份变化后的原告资格、原告股东行使处分权等方面的不足。从理论上分析被告的范围要求、董事等被告的忠实勤勉义务、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的不足之处。并分析了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参与股东代表诉讼方面的立法空白和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股东代表之诉当事人的完善提出法律建议。笔者建议:第一,在原告方面,法律可考虑规定“降低原告股东在持股数量、持股时间上的要求”、“起诉动机应善意”、“保障隐名股东的原告资格”、“保障特殊情形致股东身份变化后,其仍有原告资格”、“规范原告股东的处分权”等;第二,在被告方面,法律应明确:被告的具体范围、董事等被告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丰富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等;第三,可将公司视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参加人”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第四,其他股东在起诉前可作共同原告、在诉讼中可作第三人,参与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