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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发展,近年来,我国修正了张高平张辉案、陈建阳案、赵作海案、吴大全案等在内的多起刑事错案。错案的修正一方面恢复了被错误刑罚人的权誉,适当弥补了其损失,另一方面也是在维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这些错案的修正像是对司法人员、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的一场场批判,司法人员在接受批判的同时应要进行深度省思,找出具体存在哪些致错因素导致了错案,以防再犯同类司法错误。事实上错案的形成并非单一原因而致,也不是哪一个环节或者说某一个机关的错误而致,而是由复杂的各个原因集合而成的错误系统综合导致形成。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认识错误和行为错误。而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从程序源头审视把关,则是减少和预防刑事错案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意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刑事诉讼之本来要义。庭审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皆由侦查提供,侦查工作是否有效是决定刑事诉讼程序是否能顺利推进的关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揭示侦查工作是为审判做准备的,1%的侦查错误可能会导致100%的审判错误,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程序过滤的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大的差别。何家弘教授在实证研究刑事错案成因中提到过,因为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引致刑事错案比例高达96%。可见侦查阶段不恰当的侦查行为是引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以整体司法视域而言,研究侦查错误意义重大。以预防刑事错案的角度切入,其意在于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侦查错误的重视,认识到侦查错误作为司法错误的子系统有其独立性、完整性。易言之,对侦查错误研究的功能绝不仅限于预防刑事错案,其更深远的意义是在于对侦查本体内容的探讨。刑事案件中出现真伪相混、真假难辨的复杂情况,经常会把侦查人员视线引到错误的方向,导致侦查错误产生。成功的侦查是侦查主体完善自我,战胜自我,辨识侦查错误,修正侦查错误、预防侦查错误,超越侦查错误的过程。就侦查错误研究而言,笔者先由侦查错误概述入手,以探明侦查错误的本体内容。再从多维角度考究侦查错误的致错因素,强化对侦查错误的认识。最后为服务于侦查实践,提高侦查办案质量,着重编排、处理、解构侦查情势中的侦查错误信息,辨识侦查错误并建立辨识侦查错误的模型;从树立修正侦查错误的理念,主体性自觉修正侦查错误,非主体性功能结合三方面组建修正侦查错误的系统;以整体性控制、过程性控制和结果性控制理念为指导,从主体性和非主体性方面针对地提出侦查错误预防方案。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其逻辑关系为从理论到实践,理论结合实践并致力于使理论能指导实践。第一章和第二章从理论层面剖析侦查错误,在于使侦查主体客观认识侦查错误,承认侦查错误,理性掌握侦查主体的认识、生理、心理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缺陷可能会成为侦查错误的致错因素以及全面认知其他如案件的复杂性、制度和侦查工具等非主体性方面存在致错因素的可能性。后三章是在前两章理论基础之上,探讨实践中应对侦查错误的方案,从辨识侦查错误、修正侦查错误和预防侦查错误三个方面主动发现侦查错误,及时、彻底消除侦查错误,并做到提前预防侦查错误,从而实现侦查的法治化和科学化。第一章是侦查错误概述。结合侦查活动的特征和一般错误的认识,定义侦查错误,解决侦查错误研究中的元问题。在明确侦查错误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侦查错误的特性。以究其与证人作伪证,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诉讼参与人的错误进行区别;限定侦查错误生成的同一关系;揭示认识与行为不相符合之本质。阐明侦查错误与刑事错案的关系,对侦查错误进行分类,严格把握侦查错误的论阈。第二章从侦查错误的致错因素角度进一步认识侦查错误。回归认识规律和侦查规律,深入挖掘致错因素,以便针对性消除致错因素,无限的靠近事实真相。侦查人员作为侦查活动的主体,其自身生理、心理和职业特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引致侦查错误发生的主体性致错因素。而侦查主体之外的其他致错因素可归纳为非主体性致错因素,包括认识客体的复杂性、侦查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侦查工具表现出的技术障碍问题。第三章探讨如何辨识侦查错误。本章首先建立辨识侦查错误的标准,从侦查之上、侦查之中和侦查之外三个视域确立实践规律与理论模型、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经验法则与自然法则的标准。其次借鉴其他学科中辨识错误的方法用于辨识侦查错误,为辨识侦查错误提供智识努力和理论回应。最后创建辨识侦查错误的模型,并通过案例,示范模型的应用机理,便于指导辨识侦查错误实践。第四章分析如何修正侦查错误。修正侦查错误是对历史及现实侦查错误的清理、改正、消除或补救,必须贯彻全面正视侦查错误、及时消除侦查错误、溯源治控侦查错误的三个原则。而后从主体性和非主体性两个方面对已发侦查错误进行修正。侦查主体反省式修错方法的运用,包括人错分割法、心理治疗法、互助修错法。非主体性方面重点结合侦查机关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外部监督和侦、诉、审诉讼间制约的功能修正侦查错误,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运行。第五章致力于有效预防侦查错误。侦查错误一旦发生,导致的危害也是不可逆的,比如因为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错误等侦查错误未经刑事诉讼程序修正,可能会导致刑事错案的严重结果,甚至造成当事人“家破人亡”的严重危害,是为侦查错误不能承受之重。修正侦查错误和补偿损失在所难免,但事后弥补也只能是表面的功效,真正要做的是从源头上控制侦查错误。因此,应在主体性致错因素和非主体性致错因素剖析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预防措施,包括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质、消解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完善制度和科技防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