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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PPP模式因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而逐渐兴起,但有关PPP模式的法律制定却步履蹒跚,将可能导致未来产生一系列问题或纠纷无法可依。本文结合PPP模式自身的特点,提出在我国PPP项目的交易中,政府不但需要作为平等主体的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需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整个PPP项目实施的过程予以监管,由此探讨了将我国PPP模式监管置于法律规范下的重要性。同时,本文比较研究了PPP模式在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立法现状,结合发达国家建立PPP模式监管法律体系的先进经验,借鉴可以运用于我国法律制度设计的部分,试图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从而将PPP模式的监管制度置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PPP模式监管的概述。首先,从PPP模式包含的要素来分析PPP模式监管的含义;其次,从PPP市场交易的局限性、政府双重角色的冲突性、PPP模式具有特殊性这三点来分析PPP模式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PPP模式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法律依据效力层级低和法律内容简单粗糙导致PPP模式监管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在监管主体方面,目前PPP模式在我国处于混乱的状态中,没有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多部门共同监管导致监管混乱,各行政主体监管权力分散;在监管内容方面,存在监管标准不统一、社会资本的准入与退出规则不明确等问题;在监管责任承担机制方面,缺乏监管效果评价机制、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PPP模式监管的立法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通过对英国相对独立的三级机构监管模式、美国PPP分级独立监管模式、德国PPP“公共交互网络”模式的介绍,总结出国外PPP模式监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PPP模式监管的建议。针对我国PPP模式监管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吸收他国法律制度优秀之处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建议:在监管机构方面,建立独立于PPP项目各参与方的监管机构,建立中央及地方两级独立监管机构;在监管内容方面,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明确社会资本准入及退出规则;在监管责任承担机制方面,建立监管效果评价机制,发挥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