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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逻辑与法律就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亚里士多德因其著作《逻辑学》的问世成为逻辑学的鼻祖,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之后逻辑学作为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随着哲学思想的认识论转向和语言学转向而不断发展壮大,经历了数学转向和实践转向,从理论走向了实践、从形式走向了内容。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在逻辑科学不断发展的历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德国逻辑学家和法学家克卢格在1951年出版的《法律逻辑》一书,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逻辑学科正式形成的标志。然而法律逻辑在我国的研究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开始的,比西方对法律逻辑的研究整整落后了近三十年。法律逻辑在我国从无到有,在逻辑的应用下起步开始了三十年的沧桑发展之路。在这三十年间,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从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开始到如今在逻辑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非形式逻辑的应用,我国法律逻辑学的羽翼不断丰满。当前,在我国法律逻辑界,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两种不同的逻辑观。一种是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以有效性考量为准则,追求必然得出的法律逻辑观,突出表现为对法律推理理论的研究;另一种是在非形式逻辑的基础上,以得当性或者说是得体性为考量,追求真实性的法律逻辑观,突出表现为对法律论证理论的研究。本学位论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等方法从逻辑的本质、法律和逻辑的关系起源开始说起,对在形式逻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观和非形式逻辑视野中的法律逻辑观进行阐述、比较和评析,分析二者在理论上、实践中存在的得与失,进而提出自己的创新性观点,即在法律逻辑体系建构和法律逻辑理论研究的过程中,不要单独地在形式逻辑的视野下研究法律推理、也不要单独地在非形式逻辑视野下研究法律论证,而要将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在法律逻辑的研究中尤其是在法律逻辑新体系的构建上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将形式的有效和内容的得当互为补充共同构建法律逻辑完整的也更具科学性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