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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该罪罪名是97年刑法中新增设的,对于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有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完善了渎职犯罪。但是由于该罪罪状描述过于简单,刑事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该罪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不断,特别是对于该罪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主体范围和主观认识上存在不一致意见。本文首先通过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期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的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和主体范围,使人们对该罪有更直观和更全面的了解。其次,本文对于该罪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窝藏罪,泄漏国家秘密罪,放纵走私罪的界限进行了探析,以求在司法实务中更准确的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同时本文还对该罪的一些特殊形态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该罪是行为犯,既遂标准即行为人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最后,本文详细剖析了该罪的共犯形态和罪数问题,以期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