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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能够促进企业实现规模和范围经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加速技术创新。然而,经营者集中可能改变原有市场结构力量的对比,导致反竞争效果的出现。在反垄断法视角下,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并不单单是否定某项集中,而是最大可能地消除经营者集中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达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赢。在经营者集中之初就附加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可以就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进行提前规制,在较好地平衡反垄断法保护竞争与实现效率之间关系的同时,最大程度上保全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并不是简单的加减乘除,而是要综合考虑纷繁复杂的市场因素以及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防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现对市场干预不足或者过度干预情况的出现。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适用不仅要考虑经营者集中类型的影响,也要顾及限制性条件本身的利弊,从而能够选择最为恰当的限制性条件,在对经营者集中伤害最小的情况下达到制度实施的目的。此外,为了保证最终审查程序的公正性结果的合理性,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的透明度,积极披露案件进展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与监督。文章综合考察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实践,认为我国附加限制性条件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依旧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以及现实的指导性。文章在分析附加限制性条件的一般理论基础之上,基于限制性条件的不同法定形态,从限制性条件如何确定、实施、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几个执法核心环节分别进行论述。在文章最后部分,在评价我国附加限制性条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旨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法律制度,使经营者集中做到有章可循,以此提高反垄断法的透明性与连贯性,使得我国反垄断执法真正经得起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