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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出现了“空心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形市场”等问题,以及中央政府不断释放农地改革的信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逐渐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备受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所秉持的“一户一宅、福利分配、免费使用”的宗旨,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流转的激励和具体流转的机制,暴露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本身的缺陷,在社会变革的现实面前,已经不合时宜。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研究,要坚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脉络,从权力和权利的区分的角度出发,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既有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概括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和司法的规范路径,即公权主导路径。其研究也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借助北大法宝这一专业化的法律平台,对关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进行整理,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逻辑,并对法院的裁判进行搜集和整理,体现宅基地使用权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逻辑,概括公权主导路径的具体内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研究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公权主导路径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历史合理性进行探讨。在充分把握公权主导路径生成背景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公权主导路径所具有的局限性进行批判。随着生成的历史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公权主导路径局限性日益明显。继而,得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应然状态为私权行使路径的结论,从既有的理论、法律规范层等层面出发,分析私权行使路径所具有的正当性,为公权主导路径向私权行使路径的转向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在私权行使的制度建构方面,考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典型实践模式,分别为天津模式、成都模式和重庆模式,以既有模式的经验的发扬以及教训的克服为立足点,构建私权行使制度,指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的方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转型的研究,从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中,抽象出公权主导路径,用以描述现实中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规律和司法裁判的规律,并且概括其具体内容,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实然状态,为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在私权行使制度的构建方面,针对天津模式、重庆模式和成都模式这三个方面在司法裁判方面的规定不足问题,提出了类推适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用以弥补法院在裁判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中的法律“漏洞”。同时,从公权管控的层面,借助税收、行政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公法制度,用以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利益,防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损及耕地保护,形成良好的流转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