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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各国都在环境侵权领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环境侵权行为给予严厉处罚,金额之高甚至会使侵权人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侵权人迫切需要转嫁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就应运而生。本文首先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概念及相关特征,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它使民事侵权主体与赔偿义务主体相分离,使环境侵权赔偿数额不再受限于侵权人的财力,有利于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赔偿,有利于环境侵权的加害人转嫁侵权损害赔偿的风险,也有利于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是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本文第二章第一节分析了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局限性,认为正是侵权法的局限性催生了环境责任保险,而传统侵权理论对环境责任保险正当性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它阻碍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事实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把环境民事责任与合同契约责任有机联系起来,弥补了侵权行为法在环境侵权领域的局限性,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不仅不违反道德规范,不会导致个人责任没落,反而突破了传统侵权理论的桎梏,强化了侵权法的补偿功能,促进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和领域,有助于近代侵权法向现代侵权法过渡,对侵权行为法具有积极影响。本文第二章第二节分析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与保险法、环境法等部门法相关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并不违反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原则,也未违背环境法上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但是,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受到了部分限制。本文第三章从保险方式、承保机构、险种设置和保险合同等方面入手,初步设计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论证了这一构想,认为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当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应当以强制险为主,辅以任意险;应当设立海洋环境责任险、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噪音污染责任险、电磁辐射污染责任险、装修污染责任险等险种;事故型环境责任保险和索赔型环境责任保险将长期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