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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现象作为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等诸多因素的消极反映,从中国古代史乃至世界古代史中,都时刻危害着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贪污腐败猖獗的古代中国,上至皇帝、下到地方大小官员,大多都程度不同的扮演着腐败的角色。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加强对官吏犯赃行为的处罚与管理,都在防治官吏贪污受贿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唐代,作为一个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繁荣昌盛巅峰的王朝,经过大量的探索与实践,最终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全面,结构较为严谨的惩贪肃贿法律制度。唐代法律形式多样,有律、令、格、式等多种形式,其法条严密、完备是唐代在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方面一个重要的特征,其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唐律12篇中规定了各种各样的官吏赃罪,内容涵盖各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律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六赃”罪,是中国法制史第一次明确规定“六赃”罪名,具有重大的立法开创性。 单论唐代肃贿法律制度,可以说是细致严密,集合了历代惩贪肃贿法律的经验,具有立法成熟、量刑科学和处罚严厉的特点。虽然其法律制度相当完善,但仍没有摆脱封建社会的历史规律,在执行过程中仍免不了走上由廉转贪的道路。皇帝在其执政前期往往都能严惩腐败,大力推行肃贿法律制度,但到了后期,往往就因为享乐导致懈怠,放松了对贪官污吏的惩罚力度,最后就前功尽弃,贪风成行。究其原因是由于礼法冲突、立法目的与实际实施的矛盾、皇帝意志高于法律和反腐败立法的特权性这些局限性导致的。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利益的驱动下,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当前,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党内、在国家机关中,的的确确存在着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而且还呈现出越演越烈的趋势。惩贪肃贿不是一个简单的工程,也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如何建设廉政制度已经成为当今各国都要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虽然唐代肃贿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唐代的惩贪肃贿立法无论是立法技术的先进程度还是内容的完备程度都可以说是集历代惩贪肃贿立法之大成,其成就也是我们不可否认的,它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现在治理相关犯罪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构建当代中国的惩贪肃贿法律制度无论是严密法条还是立法技术都有必要借鉴古代的经验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