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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私法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现代所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私法和公法主体在行使权利(权力)或履行义务(或责任)过程中要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滥用权利(权力)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惟有如此,社会才能建立起和谐的正常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然而遗憾的是,当前诚信在我国并未受到应有的尊崇,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面临诚信危机,尤其以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为甚。失信泛滥严重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我国的国际声誉,俨然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因此,治理失信,恢复诚信世风,打造诚信中国,已经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当务之急。笔者针对当前我国公、私法领域普遍存在的失信问题,试图从诚信法理解析入手,通过对失信行为的微观研究和宏观研究,来探究失信的成因及治理之策,为我国的诚信建设建言献策,敬献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诚信与失信。由于失信是诚信的反面,因此首先阐释诚信原则(包括诚信的涵义、法律地位、历史演进以及现实价值),明确诚信原则是人们立身行事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使人们认识到诚信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为阐释失信行为做铺垫;在此基础上,然后解析失信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和法律责任等内涵问题,认识和探究失信行为的本质。第二部分:失信表现及危害。首先介绍失信行为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国际信誉领域的表现,说明失信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诚信现状令人堪忧;然后分析失信行为对国家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所造成的严重破坏,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失信的严重危害性,从而体现出我国解决失信问题的紧迫性。第三部分:失信成因。失信是多种社会消极因素交叉产生的恶果。笔者分别从法律、经济、社会等相关方面探究失信行为产生的根源。法律原因:失信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失信行为责任在相关的立法中存在诸多法律漏洞,以及我国缺乏失信社会联合惩治机制,致使大量失信行为在责任追究方面于法无据,部分失信行为责任法律规定过轻,以致失信行为违法成本低廉,失信行为人有恃无恐,大行其道。这是我国当前失信行为泛滥的根本原因;经济原因:当前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尤为突出,也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的“自净化功能”不完善,人们从失信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收益)大于其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成本)有直接的关系;社会原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失信责任不力纵容了失信,传统诚信道德缺损孳生了失信,政府诚信失范又诱发了失信。第四部分:失信治理。诚信危机来自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原因,是多种消极因素交互反应产生的恶果,因此要想整治失信问题,就得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多管其下,综合治理失信。首先,完善失信责任的相关部门法,完成对失信的即时惩治。其次,建立社会联合惩戒失信机制,构成全社会严厉惩治失信的打防网,实现失信的后续制裁。再次,加强契约诚信观教育,修复诚信道德观念,培养现代诚信道德文化。第四,加快政府诚信建设,落实失信行政打击,治理政府失信。最后,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失信司法打击。通过采取上述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失信。第五部分:失信民事责任。各类违法失信行为都应承当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论哪种失信行为,都涉及失信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失信行为人应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而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民事责任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疏漏,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